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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红星路低保户真情为律师送锦旗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9日作者:宜昌市律协

11月16日,宜昌市红星路居委会低保户向迎春,为表达其对宜昌市司法局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蔡光元律师感激之情,来到宜昌市司法局,将一幅“持法护弱,道义本色”的锦旗交到邹志坚局长手中,请邹局长转交给蔡光元律师。

向迎春向邹局长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2007年12月2日,向迎春和女儿张丝在云集路夷陵饭店门前穿越人行横道时,被彭正海驾驶的小轿车撞伤,母女二人伤势严重(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由于向迎春没有工作,丈夫也已下岗多年,女儿正在读高三,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属低保户。肇事车主彭正海也已年近六十,且身患癌症,赔偿能力有限,母女俩的医疗费成了问题,一家人情绪低落,母女俩都有轻生的念头。此交通事故曾引起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

2008年7月,向迎春母女经熟人介绍,委托蔡光元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接受代理后,蔡光元律师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经过分析,蔡律师认为此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部分赔偿,立即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赔建议,尽可能争取利用保险赔偿,既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又为肇事车主减少损失。为保证医院不因欠费而停药,蔡律师代表母女俩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必需的医疗费,确保母女俩治疗有保障。2008年12月,母女俩出院后,蔡律师安排母女俩做了伤残司法鉴定,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向彭正海、保险公司主张赔偿。2009年4月,法院判决彭正海、保险公司赔偿向迎春母女二人医疗费、伤残赔偿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损失共36万余元。在蔡律师一再做工作的情况下,肇事车主彭正海于2009年10月向向迎春母女履行了赔偿责任。

在向迎春母女住院期间,蔡光元律师坚持每周去医院看望,与她们交心谈心,解释法律法规,鼓励她们安心接受治疗。在鉴定、诉讼期间,蔡律师用自己的小车多次接送向迎春母女。代理工作结束后,蔡律师考虑到向迎春家经济困难,主动减免代理费5000元。

原作者: 宜昌市律协